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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次代表大会的通知

类别: 作者:时间:2023-10-13 20:51:42阅读量:

各团支部:

经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院党委和校团委批准,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次代表大会拟于20231020日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指导思想

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次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团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以及学校第九次党代会和学院第四次党代会的要求,全面总结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以来的工作,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学院共青团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动员和凝聚全院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的智慧和力量,团结带领全院团员青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力推进学院发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力谱写壮丽青春篇章。


二、大会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届委员会。


三、代表名额、构成及分配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大会代表拟定为167名,覆盖本科生团员、研究生团员和青年教职工团员群体,其中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70%,女团员代表、少数民族团员代表占一定比例。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各团支部正式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并由各团支部按所分配的名额和指导性比例要求,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四、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构成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以工作为主、兼顾代表性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以及共青团改革的要求,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拟定为15名,提名候选人18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6名(含专职副书记1名、教师兼职副书记1名、学生兼职副书记4名)。


五、大会选举办法

(一)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实行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二)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为26.67%

(三)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第三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实行等额选举。

以上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六、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与工作机构

成立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次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团代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组织、秘书、宣传、会务等工作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我院团员青年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学院团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团支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团支部应及时将召开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次团代会的精神和相关情况传达到全体团员,认真做好团代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三)各团支部要认真做好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团代会代表是开好团代会的前提和基础。各团支部要充分发扬团内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如期完成选举工作任务。

(四)各团支部要认真做好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和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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